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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李同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李同聚,周玉传,李德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代表人朱庆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牛家全,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同聚,男,汉族,1964年2月2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玉传,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德升,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同聚、周玉传、李德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289.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玉传名下的鲁B×××××福田牌货车一辆、鲁B×××××江淮牌轿车一辆,共两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止,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本院(2016)鲁0281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