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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南昌燃源实业有限公司、任六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燃源实业有限公司,任六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南昌燃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臧大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六根,男,1961年6月13日生,汉族,原系南昌市燃料公司江边分公司职工,2001年单位改制已买断,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任六根偿还申请执行人南昌燃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50万元及利息31万元,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截至2017年1月31日,滞纳金为157500元,2017年2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33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840元,执行费2262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六根银行存款204496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任六根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