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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北天通建业有限公司、曾宪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天通建业有限公司,曾宪峰,梁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通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军营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1311878-9。法定代表人王建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宪峰(别名曾宪锋),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被执行人梁利军,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通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宪峰(别名曾宪锋)、梁利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宪峰(别名曾宪锋)、梁利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