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8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建中申请执行河南省新密市春惠纸品加工厂、周长福、刘春喜、刘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99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中、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河南省新密市春惠纸品加工厂,住所地:新密市苟堂镇石庙村周长福、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刘春喜,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刘洋洋,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张建中申请执行河南省新密市春惠纸品加工厂、周长福、刘春喜、刘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建中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亦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89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海 亮审判员 王千审判员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