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洪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和张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张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539号原告洪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百米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四海,主任。被告张华,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洪江市。原告洪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张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洪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刘小平人民陪审员 黄明华人民陪审员 张海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