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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振峰与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峰,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868号原告:李振峰,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盛运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今朝,男,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李振峰与被告山东尊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李振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振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振峰负担。审判长 王 云审判员 武守宪审判员 颜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