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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康世强诉被告陆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世强,陆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694号原告:康世强,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生。被告:陆斌,男,汉族,1981年1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世强诉被告陆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世强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陆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允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康世强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凯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