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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许赤坤民间借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赤坤,詹昌水,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9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赤坤,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山,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詹昌水,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一审被告:孙玲,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再审申请人许赤坤因与被申请人詹昌水及一审被告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赤坤申请再审称,其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任何款项,其与詹昌水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生效。其已提供了《福州百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福州百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书证,可以证明其现持有的福州百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系受让自该公司股东戴永新,而非刘振桂。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詹昌水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许赤坤出具借条的时间与福州百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载明许赤坤获得股权的时间一致。许赤坤未能提供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凭证。其与许赤坤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综上,请求驳回许赤坤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詹昌水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借条等证据,并有借条所载的见证人刘振桂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许赤坤不否认借条系其出具,称其本欲借款但詹昌水未实际支付款项。但许赤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认识到向他人出具借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且许赤坤时隔一年后再次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应视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詹昌水与许赤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予认定,许赤坤作为债务人应当清偿借条项下的款项。许赤坤的再审申请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许赤坤的再审申请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赤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忠审 判 员  黄晓文代理审判员  郭陈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惠卿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