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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1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郝文中申请执行王东亮、桑万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文中,王东亮,桑万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郝文中,男,汉族,1956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建设街***号。被执行人王东亮,男,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大王村委大王。被执行人桑万性,男,汉族,1957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驻新公路西。关于郝文中申请执行王东亮、桑万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文中愿私下和解,且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