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监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国涛与杨洪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涛,杨洪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258号申请人李国涛。被执行人杨洪宣。李国涛申请执行杨洪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3)杞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仁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