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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监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国涛与杨洪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涛,杨洪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258号申请人李国涛。被执行人杨洪宣。李国涛申请执行杨洪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3)杞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仁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