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涛与汪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涛,汪焕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619号原告:汪涛,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汪焕生,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汪涛诉被告汪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汪焕生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清华审 判 员 张迎春人民陪审员 余松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盈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