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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涛与汪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涛,汪焕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619号原告:汪涛,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汪焕生,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汪涛诉被告汪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汪焕生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清华审 判 员  张迎春人民陪审员  余松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盈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