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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田玉和与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玉和,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3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玉和,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杉冈正宽,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田玉和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8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玉和申请再审称,安吉公司不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要求其驾驶经过违法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依据未经职工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等对其诉请不予支持,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属于枉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效规章制度的相关义务。田玉和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安吉公司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驾驶等行为。相反,田玉和参与罢工持续不到岗行为既违反了田玉和本人签收的《驾驶员手册》等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也违反了法律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安吉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且无需就此向田玉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安吉公司的《驾驶员手册》等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亦无不当。田玉和主张原审枉法裁判的依据不足。综上,田玉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玉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文才审 判 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周 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