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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叶晓云、李和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晓云,李和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252号申请执行人叶晓云被执行人李和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12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和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和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和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和石(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34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挺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