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7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睢宁县梁集镇东联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宁县梁集镇东联村村民委员会,李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7235号原告:睢宁县梁集镇东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睢宁县梁集镇东联村。法定代表人:刘欢,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李军,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睢宁县梁集镇东联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军、李金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睢宁县梁集镇东联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洪鹏审 判 员 刘彦军人民陪审员 夏春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仝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