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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芜亨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莱芜亨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江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亨通置业有限公司,徐江翠,张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0619685-0。法定代表人:任启山,总经理。被执行人:莱芜亨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前宋小区沿街楼,组织机构代码:583065075。法定代表人:张金林,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江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彭平路807号-111。组织机构代码:765991926。、法定代表人:徐江翠,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亨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金城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58067389364R。法定代表人:张海彬,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江翠,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张海彬,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亨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江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亨通置业有限公司、徐江翠、张海彬欠款纠纷一案,莱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莱仲裁字第1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因无法查找各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各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莱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莱仲裁字第18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海军审判员  邢攸军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