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雪垠与王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垠,王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垠,男,1983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王翁,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张雪垠与王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7)沪0114执19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翁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南苑四村XXX号XXX室的房产,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翁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南苑四村XXX号XXX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 震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朱雄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