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曲比拉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比拉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比拉里,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公安局抓获,2017年5月2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比拉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曲比拉里与曲比克惹(已判决)、吉觉史且(已判决)共谋盗窃后,商议由曲比克惹、曲比拉里负责实施盗窃,吉觉史且负责望风。凌晨3时许,三人去至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XX小区,在该小区X栋刘某家中将一块飞亚达牌GA8270W手表盗走,随后在该小区X栋三单元XX号阮某家中将一部白色华为荣耀畅玩4xCh-elCL2O手机、一部白色华为荣耀畅玩4xCh-CL1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1822元,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499元。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曲比拉里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6年8月18日,公安民警将被盗物品全部追回,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刘某、阮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比拉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出了对曲比拉里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3000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曲比拉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比拉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比拉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代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吉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