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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文、钱东冬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钱东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男,汉族,1993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初中文化,居民,住庐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候审。被告人钱东冬,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候审。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钱东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钱东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文先后在庐江县石头镇、同大镇、金牛镇等地的农户家中开设赌场30余次,组织顾某、左某1、左某2、张某1、圣松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30万余元。被告人钱东冬受被告人张文指使为赌场选取场地,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为赌场望风,还邀集张保(另案处理)为该赌场望风。被告人钱东冬获取违法所得1万余元。被告人张文、钱东冬在案发后主动到庐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1万元。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钱东冬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文属于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钱东冬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文、钱东冬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文、钱东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均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文先后在庐江县石头镇石头社区山怀村民组左某3家中、同大镇新兴村正埂村民组张名传家中、石头镇望城村杨庄村民组周可德家中、金牛镇金牛村中垱村民组程安玉家中、石头镇芮岗村梅元村民组时宗信家中、石头镇三拐村彭屋村民组彭某家中、石头镇同心村张咀村民组钱世友家中、石头镇向拐村白河村民组马某2家中开设赌场30次,组织顾某、左某1、左某2、张某1、圣松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30万元,除去赌场费用,被告人张文获取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钱东冬受被告人张文指使,先后二十次为赌场选取场地,开车接送参赌人员,为赌场望风,并邀集张保(另案处理)为该赌场望风,为此获取违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张文、钱东冬主动到庐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文、钱东冬在案发后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1万元,该批款项均未随案移送本院;被告人张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另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顾某、左某1、左某2、左某3、圣松、张某1、王某、马某1、彭某、马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文、钱东冬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被告人张文、钱东冬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犯罪前后表现以及是否可以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等情况进行社区影响评估。庐江县司法局经评估,认为可对被告人张文、钱东冬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30次,从中抽头渔利30万元,获取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钱东冬明知被告人张文开设赌场,先后二十次为被告人张文提供帮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文的犯罪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钱东冬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钱东冬犯罪后主动到庐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钱东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钱东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张文、钱东冬的上述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扣押在庐江县公安局的部分由该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 判 长  王红兵审 判 员  江 虹人民陪审员  丁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泽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