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显华申请执行兰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显华,兰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尹显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兰纪兵,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尹显华与兰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兰纪兵名下有下落不明车辆两辆,无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兰纪兵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