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2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华东与孙中振、吴陕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东,孙中振,吴陕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3918号原告:宋华东,男,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孙中振,男,1980年7月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吴陕陕,女,198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南召县。原告宋华东与被告孙中振、吴陕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振刚审 判 员  孙源阳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