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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乐亭县福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亭县福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886号原告:乐亭县福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康立丰,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女,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代表人:韩爱周,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秀萍,女,1990年7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乐亭县福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乐亭县福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亭县福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