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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2017)陕0303民初750号原告杨建萍诉被告孙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萍,孙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3民初750号原告:杨建萍,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30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孙金贵,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5日,住宁夏平罗县。原告杨建萍与被告孙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金贵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建萍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为每月3%。到期后被告没有及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才在2016年12月归还本金2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归还本金275000元,并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2017年7月11日借条一张及银行转账记录、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日原告给被告借款30万元整。2、民生银行转账通知短信,证实被告还款25000元。3、原告银行卡转账明细,证实被告按照每月9000元支付利息。被告孙金贵没有答辩。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经过了庭审质证,均有银行转账记录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7月11日,被告孙金贵向原告杨建萍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利息为3%。原告杨建萍遂通过���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科技支行向被告孙金贵的账户转账30万元,孙金贵给杨建萍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杨建萍现金叁拾万元整”,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期。后被告每月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9000元,直至2016年11月11日。2016年12月5日,经杨建萍催要,孙金贵通过银行转账归还本金2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致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被告书写的借据、30万元转账记录在卷证实,可以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请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应当及时归还。现原告主张从2016年12月22日起、以年息24%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被告孙金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原告杨建萍款人民币275000元整,并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金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蕊霞人民陪审员  华国强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书 记 员  刘沛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