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汪小蛇与被告戴远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蛇,戴远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930号原告:汪小蛇,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鸣,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远红,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汪小蛇与被告戴远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8日原告汪小蛇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汪小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蛇撤回与被告戴远红的起诉。审判员 陈昊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