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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汪小蛇与被告戴远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蛇,戴远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930号原告:汪小蛇,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鸣,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远红,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汪小蛇与被告戴远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8日原告汪小蛇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汪小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蛇撤回与被告戴远红的起诉。审判员  陈昊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