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德州市天利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贾广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天利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贾广宾,张红树,董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559号申请人:德州市天利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120号。法定代表人:潘留根,经理。申请人:贾广宾,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张红树,男,汉族,住德州市禹城市,系鲁N×××××号货车所有人。被申请人:董立海,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系鲁N×××××号货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市天利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贾广宾与被申请人张红树、董立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16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立海驾驶的鲁N×××××号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