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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古小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古小强,安保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2执异68号异议人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6247790-0。法定代表人吴波,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古小强,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生,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安保记,男,汉族,1965年5月5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小强、安保记与被执行人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万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万公司称,一、2013年,申请执行人古小强在中万公司处承包工程施工,古小强为保证工程施工因资金短缺向案外人刘中才借款。后为归还刘中才借款,又向中万公司累计借款390万元,其中385万元中万公司根据古小强要求直接汇入刘中才账户。2014年1月30日古小强向中万公司出具390万元借据。在古小强与中万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中万公司要求法院认定该390万元借款抵偿工程款,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此款系古小强个人借款应另案处理,现中万公司已另案起诉、且长葛法院已经受理。二、2016年1月7日,古小强、刘中才、中万公司三方签订还款协议:由异议人代古小强向刘中才还款600万元,此款从异议人欠古小强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刘中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以同样的理由要求另案处理。三、因古小强在承包异议人工程中欠朱文超材料款3972600元,异议人是担保人,后异议人分批代偿390万元,经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代偿210万元的事实。现异议人已提起诉讼追偿代偿的差额180万元。以上三笔共计1170万元,均已进入诉讼程序,而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异议人应向古小强、安保记支付工程款1066万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异议人有权拒绝履行。总之,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缺少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中止执行,并立即解除因执行本案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安保记、古小强称:异议人所提的三点理由均是对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事实有异议应通过再审程序解决,所提理由不能排除执行行为,应予驳回。本院查明,本院依照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豫1082执49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法院执行应以生效判决书为依据,已生效的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异议人应承担的义务。故本院对异议人执行并无不当。至于异议人所提的三点理由均是对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事实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异议人可通过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对于“中止执行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判决书,并立即解除因执行本案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的请求,非执行异议程序所能解决,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中万北城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葛梅安审 判 员  王明欣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培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