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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窝北信用社与宋海望、冯庆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窝北信用社,宋海望,冯庆功,王艳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022号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窝北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窝北镇窝北村,组织机构代码08377220-8。法定代表人:李文彬,该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岁端,男,该单位员工。被告:宋海望,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冯庆功,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王艳清,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窝北信用社与被告宋海望、冯庆功、王艳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计7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慧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振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