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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顺华与重庆强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华,重庆强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57号原告:刘顺华,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江,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强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二村240号附8-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891436993。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宇,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小林,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顺华与被告重庆强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顺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强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顺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华撤回对被告重庆强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为833元,由原告刘顺华负担。审判员  邹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