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登超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登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253号罪犯高登超,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梁山县人,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梁山县。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05年12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锡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登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3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作出(2006)苏刑复字第00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登超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25日交付执行。2008年5月1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9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29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6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高登超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高登超在服刑期间,曾一度放松改造,2013年11月因违反监规受到禁闭处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登超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高登超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登超在服刑期间,曾一度放松改造,2013年11月因违反监规受到禁闭处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登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