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9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小莲、林小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莲,林小彬,陈凤英,陈永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9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小莲,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林小彬,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凤英,女,1961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永满,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浙1121民初5306号和(2016)浙1121民初5306号之一民事判决书,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小彬、陈凤英名下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香榭苑2幢102室(权证号:00048601、00048600)与青田县油竹街道石锦路67号(权证号:00××46)的房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对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小彬、陈凤英名下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香榭苑2幢102室房产(权证号:00048601、00048600)的查封保全措施。二、立即解除对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小彬、陈凤英名下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油竹街道石锦路67号房产(权证号:00××46)的查封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根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邹 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