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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路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隧道十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路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隧道十二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484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路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营者:田中成,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全民职务:董事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男,汉族,1958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系公司员工。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隧道十二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梁东。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路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隧道十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路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隧道十二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路通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路通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隧道十二公司起诉。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闫丽钗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