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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延与被告昆明康正居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延,昆明康正居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186号原告:梁延,男,汉族,1981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昆明康正居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金实小区。法定代表人:杨银贵。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豪,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延与被告昆明康正居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梁延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延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延撤回对被告昆明康正居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延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