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鞠占香徐志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占香,徐志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895号原告:鞠占香,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徐志新,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鞠占香诉被告徐志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鞠占香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占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占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鞠占香负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