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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鞠占香徐志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占香,徐志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895号原告:鞠占香,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徐志新,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鞠占香诉被告徐志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鞠占香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占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占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鞠占香负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