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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2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韩某、李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韩某,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武邑县。韩某申请执行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2民初2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小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