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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朱东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瑞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4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东瑞,曾用名朱银成,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捕前住本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辩护人许建忠,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魏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东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凯、蒿藤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东瑞及其辩护人许建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朱东瑞在魏县边马乡朱村成立“魏县东瑞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该合作社的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总额达13303423.00元。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集资参与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指控被告人朱东瑞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朱东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于被告人朱东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有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本案朱东瑞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应当以案发时现有的入股凭证为准,已经实际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视为民间借贷中的还本付息;二、朱东瑞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吸收存款业务,口头宣传的范围并不大;三、除了吸收别人的存款外,朱东瑞一家也有一百多万投给晓美集团,至今血本无归,朱东瑞同样也是受害人;四、朱东瑞系初犯;五、被告人朱东瑞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六、只有朱东瑞能够从轻或减轻量刑,使朱东瑞重新获得自由,才能达到尽快偿还受害人的目的;七、本案存款人当中有朱东瑞的家人、亲戚及街坊,不符合不特定对象的特征,另外已经取得了亲戚王运良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被告人朱东瑞在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魏县东瑞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该合作社的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部门审计,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魏县东瑞种植专业合作社集资总额为13303423.00元,已支付本金7424459.75元,尚欠本金5878963.2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朱东瑞供述,2013年春天开始经营魏县东瑞种植专业合作社,东瑞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张后其到魏县工商局进行了注册登记,注册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注册的名称为魏县东瑞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是其本人。合作社吸收存款的方式是群众拿着现金到合作社,将钱交到合作社后合作社从电脑上给群众出具一张魏县东瑞种植专业合作社入股凭证,每天傍晚张晓锋的魏县惠众种植专业合作社第一分社的工作人员将现金取走,他们取现金时当场给其签订一个契约。其吸收群众的钱除了投到惠众种植专业合作社第一分社外,还向魏县县标北侧的永扶源合作社投资了100余万元,2014年张晓锋的合作社出事后其将永扶源的钱全部取出来了,其还将自己的钱向张晓锋在邯郸经营的帮众投资公司投了130余万元。平时都是其和妻子张某在合作社内呆着,其主要负责接待客户、向客户介绍,其妻子主要负责收钱,有时为客户开开凭证,合作社先后还雇佣了李某1、李某2等小女孩负责操作电脑出手续,账目由其和妻子共同负责,吸收的总数及偿还数其不清楚,目前外欠数应该为400多万元,其所有吸收的钱都有入股凭证及账目登记,具体数字以账目为准。目前其外欠的钱都存到惠众合作社了,存到帮众投资公司的钱是其自己的积蓄。合作社外挂着招牌,开张时其宴请了亲戚朋友,席间向他们宣传其吸收存款的业务,平时其和妻子也向群众介绍存款业务,别的没有什么宣传方式。2、李某1证明,其曾经在朱东瑞的合作社干些零活,合作社是朱东瑞夫妻二人开办的,客户存钱时他们二人向客户介绍合作社吸收存款的业务,并负责收钱,张某和其及李继霞说不定谁出票谁记账,其和李继霞别管谁记账都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其和李继霞不干后李某2到合作社上班。合作社挂着招牌,主要通过他们夫妻二人口头向外宣传,其没有见过宣传单、报纸之类的宣传方式。3、张某证明,其家通过其丈夫朱东瑞经营的东瑞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群众都是拿着现金到合作社,将钱交到合作社后合作社的会计从电脑上给群众出具一张入股凭证,每天傍晚都有人从合作社内将钱取走,具体谁取走的其不清楚,朱东瑞清楚。朱东瑞是合作社的主管,其有时收钱并点钱,主要是给工人做饭打扫卫生,合作社先后还雇佣了李某1、李某2等小女孩负责操作电脑出手续。4、另有审计报告、魏县东瑞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集资参与人陈述及入股凭证、魏县东瑞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契约、东瑞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契约登记表、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朱东瑞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东瑞注册成立魏县东瑞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没有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该合作社的名义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330342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东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东瑞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东瑞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东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878963.25元返还各集资参与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罚金及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杜瑞丽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王敬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晓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