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焕兴、周建玉与重庆市友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焕兴,周建玉,重庆市友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433号申请执行人周焕兴,男。申请执行人周建玉,女。被执行人重庆市友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霞,经理。本院在执行周焕兴、周建玉与重庆市友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友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逮捕,该公司下落不明,经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友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9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成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