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执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正安、陈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安,陈传海,陶江波,陶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正安,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陈传海,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陶江波,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陶志远,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王正安、陈传海与陶江波、陶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定远县法院有关联案件,且执行标的由定远县法院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由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