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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立伟;张锁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伟,张锁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刘立伟,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张锁柱,男,52岁,蒙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立伟申请被执行人张锁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1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锁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立伟于2017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锁柱给付25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锁柱于2017年4月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立伟人民币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立伟于2017年6月30日以现张锁柱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立伟已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栾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