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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创、王桥贵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创,王桥贵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刑终20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创,男,1974年5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现福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王桥贵,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现福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创、王桥贵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桂09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王桥贵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创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创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创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创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7)桂09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一军审判员  余 华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明美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