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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恢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荣连与被执行人陈高才、王利芳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连,陈高才,王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恢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杨荣连,女,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高才,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利芳,女,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杨荣连与被执行人陈高才、王利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的(2012)下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调解,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陈高才、王利芳欠原告杨荣连32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合计37万元,此款由被告陈高才、王利芳于2012年8月30日前支付5万元,9月30日前支付12万元,10月30日将余款20万元全部付清。二、被告陈高才、王利芳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原告杨荣连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三、双方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应收6850元,实收3425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795元,由被告陈高才、王利芳负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陈高才、王利芳名下位于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178号6幢一单元2402室的房屋所有权已予以查封。2015年12月12日,本院成功拍卖上述房屋,房屋成交价为261.36万元。因被执行人陈高才、王利芳所涉民事案件数量较多,依照优先权及债权债务比例分配,申请人杨荣连分得270026.09元;2.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陈高才、王利芳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实际执行到位270026.09元,其余款项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扣划裁定书及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调解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置,除已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张同德审 判 员  池仲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