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与自贡金土地植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自贡金土地植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内(永津公路1.8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74532832-6。法定代表人:唐湘梅,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金土地植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东湖镇东干道,组织机构代码67579748-4。法定代表人:刘家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法民初字第06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贡金土地植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88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关门歇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自贡金土地植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货款88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等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树荣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金土地植保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4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聂世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