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戴胜龙、黄友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胜龙,黄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胜龙,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黄友奇,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胜龙与被执行人黄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除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潘红梅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