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海英与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海英,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牛海英,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翠岩镇代往屯村一组124号。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13号。法定代表人:张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海英与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泽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