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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李超与杨华雨、杨华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杨华雨,杨华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051号原告:李超,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居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素木,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雨,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杨华井,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鼎军,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系该社区推荐。原告李超与被告杨华雨、杨华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赵焕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婧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