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建超、赵梦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建超,赵梦飞,赵献坤,周子哲,陈园,陈钟江,吴玉秀,周金龙,周玉亮,段振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超,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贵,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中牟县。系陈建超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梦飞,男,199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献坤,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赵梦飞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子哲,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赵梦飞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园,男,199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钟江,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陈园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玉秀,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陈园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金龙,曾用名周银龙,男,199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玉亮,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周金龙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振巧,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周金龙之母。再审申请人陈建超因与被申请人赵梦飞、赵献坤、周子哲、陈园、陈钟江、吴玉秀、周金龙、周玉亮、段振巧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陈建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期间陈建超提交证据,请求支持其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医疗费5338.5元及被损坏的价值15300元的手机的上诉请求,经二审法院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证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申请再审期间,陈建超未提交新证据予以证明其再审申请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陈建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建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