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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晓云与贵阳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云,贵阳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063号原告:刘晓云,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贵阳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房开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河珠江路小城故事H组团H1栋一单元负二层。法定代表人:高如星。原告刘晓云与被告顺和房开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原告刘晓云于2017年6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晓云负担。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如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