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余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6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本市虹口区,住本市静安区。辩护人邵拂翔,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余俊根,男,1955年7月24日生,住本市静安区曲沃路***弄***号***室,系余某某之父。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邵拂翔、余俊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自2016年至2017年3月,分别从“Luck.爬宠工作室”(另案处理)等网友处通过非法收购等方式取得多只野生陆龟进行饲养并出售。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400元的价格向“Luck.爬宠工作室”处购买多只豹纹陆龟。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余某某分别以350元、700元的价格,向网友“Txt”、“Qi嘉”出售豹纹陆龟。2017年3月14日,公安人员在本市静安区曲沃路XXX弄XXX号XXX室余某某居住处查获8只豹纹陆龟、1只缅甸星龟、1只赫曼陆龟、1只辐纹陆龟,并传唤余某某到案接受调查。余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其向多名网友购买野生陆龟进行饲养并出售的事实。经鉴定,上述豹纹陆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保护动物。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物照片、微信交易记录、证人赵某证言、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余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豹纹陆龟不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保护动物;建议对余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以数千元价格向“Luck.爬宠工作室”购买八只豹纹陆龟进行饲养。2017年3月14日,公安人员在本市静安区曲沃路XXX弄XXX号XXX室余某某居住处查获8只豹纹陆龟、1只缅甸星龟、1只赫曼陆龟、1只辐纹陆龟。同日,余某某明知公安人员在其家中调查陆龟一事,仍按公安人员要求前往家中并配合公安人员调查。经鉴定,上述豹纹陆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保护动物。案发后,查获的涉案8只豹纹陆龟、1只缅甸星龟、1只赫曼陆龟、1只辐纹陆龟已移交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物照片等,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余某某居住处查获8只豹纹陆龟、1只缅甸星龟、1只赫曼陆龟、1只辐纹陆龟。2、微信交易记录、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证实被告人余某某以数千元价格向“Luck.爬宠工作室”购买八只豹纹陆龟。3、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证实豹纹陆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保护动物。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证实2017年3月14日,公安人员在本市静安区曲沃路XXX弄XXX号XXX室余某某居住处查获8只豹纹陆龟、1只缅甸星龟、1只赫曼陆龟、1只辐纹陆龟;因余某某当时不在家中,公安人员遂让余某某父母通过电话与余某某取得联系,通知余某某尽快回家以配合调查陆龟一事;余某某遂按公安人员要求前往家中并配合公安人员调查。5、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移交证明,证实涉案8只豹纹陆龟、1只缅甸星龟、1只赫曼陆龟、1只辐纹陆龟已移交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依法处理。上述证据均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余某某明知公安人员在其家中调查陆龟一事,仍按公安人员要求前往家中,且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告人余某某可依法减轻处罚。关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余某某向网友“Txt”、“Qi嘉”出售豹纹陆龟,因无“Txt”、“Qi嘉”证言印证,相关陆龟亦未查获,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经查,豹纹陆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保护动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保护环境资源,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余某某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国强审 判 员 钱丽娜人民陪审员 何品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