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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苗照玮、河北新桥种植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苗照玮,河北新桥种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20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营业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光明北大街87号亚太大厦。负责人:王培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廷选,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祥斌,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照玮,男,汉族,1989年3月6日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被告:河北新桥种植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地址河北省涉县涉城镇龙山大街。负责人:苗海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苗照玮、河北新桥种植科技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新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