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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国化与金铭泰(常熟)实业有限公司、王思旺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化,金铭泰(常熟)实业有限公司,王思旺,黄道法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3571号原告:郑国化,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贲,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铭泰(常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1308。法定代表人:章专会。被告:王思旺,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黄道法,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豪(共同代理上述三被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携(共同代理上述三被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国化与被告金铭泰(常熟)实业有限公司、王思旺、黄道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被告王思旺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1357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王思旺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苏05民辖终389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郑国化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化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00元,减半收取计51400元,由原告郑国化负担。审 判 长  高少波人民陪审员  唐建亚人民陪审员  杜伟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缪译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