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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汪兴明与马常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兴明,马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7执64号申请执行人:汪兴明,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常亮,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汪兴明与被执行人马常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7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兴明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常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案款67055元,执行费906元,合计679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马常亮的财产状况,向有关金融、车辆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哨依塔审判员  蔡 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