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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国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国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978号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96962167)。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水岸名都3栋1单元1402室。法定代表人:施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珊,副总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叶国清,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国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错列诉讼当事人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国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国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璇 来源:百度“”